标题是一篇公文点明主旨的第一个环节,也为整篇公文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因此在公文写作中至关重要。同时,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关于公文标题的考查题目也频繁出现。下面就标题经常涉猎的考查方式进行解析。
一、标题不完整
公文的标题结构是固定的,一般是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即公文标题“三要素”。如,“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整治工作的通知”。但是特殊情况下可省略其中的一到两个要素,如一些具有普发性质的公文可适当省略发文机关或事由。但是切记公文的文种是绝对不可省略的,例如:“吉林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意见”,作为转发性通知标题,通知文种缺少,明显不规范,应修改为“吉林省政府转发关于教育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二、虚词应用不当
为了保证标题表达的连贯性,在发文机关和文种之间应加介词“关于”,在事由和文种之间加助词“的”。如对“关于”及“的”顺序应用不当,同样也是常见错误。如,“关于长春市政府同意财政拨款的批复”,正确写法为“长春市政府关于同意财政拨款的批复”。
三、标点符号的滥用
在考试中,通常在标题中不允许使用标点符号。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在考试中,如下情况可使用相应的标点符号:
(一)法律、法规、规章,书名、篇名、刊物名等可以使用书名号。如,“国务院印发《双减意见》的通知”。
(二)特定含义的词语或简称可使用引号。如,“吉林省政府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活动的意见”、“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旅游发展规划》的通知”。“互联网+”为特定含义,“十四五”为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简称,故可使用引号。
(三)连接号、间隔号不能省略。如“长春市委关于开展‘我的梦•中国梦’主题演讲活动的通知”。
(四)标题中的某一部分需要注释或说明时可用括号。如,“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改革(试行)》的通知”,其中试行是对《义务教育改革》这部规章的注释,故应加括号予以说明。
四、事由表述不清
事由部分应准确、直接、简要地概括公文主旨,如表述不清晰,同样会给工作带来麻烦,考试中,也应认定表述不清的选项为错误选项。
第一种常见情形为事由表述冗赘。如,“x大学关于张三同学无视学校校规校纪考试作弊造成恶劣影响的通报”,应该为:“x大学关于张三同学考试作弊的通报”。与之相反的情形为事由简而不明。如,“x乡政府关于粮食问题的请示”其中粮食问题未表述明确,究竟是粮食的哪方面问题应予以简略概括,如:“x乡政府关于粮食价格调整的请示”。
五、文种不规范
法定公文文种为15个文种,包括:决议、决定、命令、公报、公告、通告、通报、通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意见、函、纪要。标题中文种的选择,要在15个文种的范围中规范使用。
常见出题中,第一种形式为自创文种,如“吉林省政府关于粮食价格问题的回复”,回复不是法定文种,应该为“吉林省政府关于粮食价格问题的批复”。第二种形式为文种混用,如“长春市政府关于xx同志调任的意见函”,修改方式应去掉意见或函,只能用一个文种。第三种形式为词义叠加,如,“xx区政府关于申请财政拨款的请示”,其中请示文种具有申请、请求之意,文种的申请与文种词义重叠,应修改为“xx区政府关于财政拨款的请示”。
标题是一篇公文的点睛之笔,不止揭示文章主旨,还要引人入胜、规范书写,同时也是受考官青睐的常考考点,因此标题部分的知识点需要我们加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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