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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主观题成绩一般多久公布-2021年全国法考主观题考试

广东华图教育 | 2022-02-24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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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雪花总是在不经意间来到人间,一如我们悄然在2022年1月12日到来的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呀!法考主观题考试成绩查询入口已经准备好,希望认真备努力复习的每一位小伙伴都可以迎来好消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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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司全国法主观题考试论述题练习:

  一、案情分析题

  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

  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12月18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如超出1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

  2010年1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1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11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

  2012年1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2012/四/四)

  问题:

  1.2009年12月18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

  4.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

  5.丁与戊可以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参考答案】

  1.根据材料,周永康同志在讲话中对法学理论工作者提出的要求,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是要讲政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要重实践,努力服务国家法治建设实践,不断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彻底的人民性。社会主义法学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繁荣法学事业,就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牢牢把握法学领域意识形态的主导权。繁荣法学事业,就必须使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系统的科学性和充分的开放性。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是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人才支持的重要阵地,事关我国法治建设的兴衰成败。繁荣法学事业,就必须不断提高法学教育质量和水平,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使之成为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全国法考主观题考试2021年简答题练习:

  一、材料简答题

  1、李某与白某于1974年11月结婚,婚后生一女孩。1980年11月,李某赴日本留学,从此以后,双方感情逐渐淡漠。1988年1月,白某也获准赴日本留学,双方在日本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之后,于同年底开始分居。1989年秋,白某向日本大阪府地方法院起离婚诉讼,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受理并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于1991年2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书。调解离婚后,双方按照日本国法律规定,还到大阪府丰中市市长处领取了"离婚申请受理证明书"。此后,白某准备回中国,向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要求提取李某已交付于法院的生活费、抚养费。大阪府地方法院提出,丁、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书得到中国法律的认可后,才能将上述费用交给白某。因此,李某、白某分别向其出国前所在地的中国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承认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

  请问:

  l)中国法院应否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书?

  2)我国法院对本离婚案有无管辖权?

  答:1)因为人民法院依法应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书。因为根据该外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只要规定法院有权以调解的方式处理案件,并有权出具调解协议书,调解就属于法院的一种裁决文书,其调解协议书就是一种具有执行效力和法律文书,属于一国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决。一般理解,法院作出的裁决,除了判决、裁定以外,还应该包括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我国与波兰、法国等国所缔结的司法协助定中,都明确规定,协定中所指"裁决",包括调解书。

  2)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都居留在日本 ,故无论是依照原告就被告原则,还是依照被告原则,我国法院对此离婚案均无管辖权。

  法考主观题考试2021年案例分析题练习:

  误区四:过度扩张或限制主观题复习中知识点的范围。

  正确认识:

  第一,应适度限缩主观题学习的知识点范围。第一轮(客观题)中,对知识点的复习是全面的。而第二轮主观题中,主观题可考的知识点,能够以案例呈现出的知识点,其范围已经明显缩小,在时间有限的情况下,应着重看主观题的专门教材,适度限制主观题的知识点范围。

  第二,不应将司法部的主观题教材作为主观题学习的唯一依据。司法部主观案例题教材,仅是提供了一些主观题案例的思考路径,答题方法,对知识点的覆盖是有限的,并不全面。作为一种学习思维,可以参考该教材,但对具体知识点的掌握,显然是不全面的。

  第三,也不应过度缩小知识点的学习范围。虽然主观题可考察的知识点难以实现以刑法知识点的全面覆盖,尤其是刑法总则部分,有相当一部分内容不大可能出现在主观案例题中。但是,刑法分则部分,很多地方可以出成案例分析题,如果考试试题一旦扩大,就会使部分考生的前期复习落空。尤其值得注意的的,2019 年的刑法主观题试题,涉及的刑法知识点太多:包括:共同犯罪、追诉时效、共犯脱离、共犯过限、因果关系的错误、结果加重犯、追诉时效、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合同诈骗罪、行贿罪、盗窃罪等,更应该注重全面复习。所以,即便备考主观题的考生手中有一本主观题的教材,也应准备一本客观题的教材,以免部分知识点的遗漏。并且,对知识点的学习,本身就应该是全面、系统,这才有助于对刑法的精神、实质的掌握,不能因为只考财产犯罪,我们就学财产犯罪,即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第四,应以历年司法考试的试题为主线,对历年试题系统梳理,了解历年试题的考察范围及方向。近二十年的,主观题考察的知识点相对比较固定。在结合历年试题及其考察的知识点基础之上,再对照相应的知识点进行系统复习。

  第五,具体的知识点。刑法总则部分:自首与立功、共同犯罪、犯罪的停止形态、罪数论等。分则部分:财产犯罪、人身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

  月下的景物都如凝住,不能转移,但我们小伙伴期盼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成绩的心还在转!法考主观题考试成绩查询入口已经准备妥当,祝福大家!

 

  >>>2022版法律基础知识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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