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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主观题成绩公布-2021司全国法主观题考试

广东华图教育 | 2022-02-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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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喜欢海南的冬天,也喜欢海南冬天的韵味,但小编更喜欢,在1月22日发布法考主观题考试成绩的大广东呀!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成绩查询入口和查询时间已经为大家准备好,希望大家都可以心想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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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法考主观题考试2021论述题练习:

  案情:高某(男)与钱某(女)在网上相识,后发展为网恋关系,其间,钱某知晓了高某一些隐情,并以开店缺钱为由,骗取了高某20万元现金。

  见面后,高某对钱某相貌大失所望,相处不久更感到她性格古怪,便决定断绝关系。但钱某百般纠缠,最后竟以公开隐情相要挟,要求高某给予500万元补偿费。高某假意筹钱,实际打算除掉钱某。

  随后,高某找到密友夏某和认识钱某的宗某,共谋将钱某诱骗至湖边小屋,先将其掐昏,然后扔入湖中溺死。事后,高某给夏某、宗某各20万元作为酬劳。

  按照事前分工,宗某发微信将钱某诱骗到湖边小屋。但宗某得知钱某到达后害怕出事后被抓,给高某打电话说:“我不想继续参与了。一日网恋十日恩,你也别杀她了。”高某大怒说:“你太不义气啦,算了,别管我了!”宗某又随即打钱某电话,打算让其离开小屋,但钱某手机关机未通。

  高某、夏某到达小屋后,高某寻机抱住钱某,夏某掐钱某脖子。待钱某不能挣扎后,二人均误以为钱某已昏迷(实际上已经死亡),便准备给钱某身上绑上石块将其扔入湖中溺死。此时,夏某也突然反悔,对高某说:“算了吧,教训她一下就行了。”高某说:“好吧,没你事了,你走吧!”夏某离开后,高某在钱某身上绑石块时,发现钱某已死亡。为了湮灭证据,高某将钱某尸体扔入湖中。

  高某回到小屋时,发现了钱某的LV手提包(价值5万元),包内有5000元现金、身份证和一张储蓄卡,高某将现金据为己有。

  三天后,高某将LV提包送给前女友尹某,尹某发现提包不是新的,也没有包装,问:“是偷来的还是骗来的”,高某说:“不要问包从哪里来。我这里还有一张储蓄卡和身份证,身份证上的人很像你,你拿着卡和身份证到银行柜台取钱后,钱全部归你。”尹某虽然不知道全部真相,但能猜到包与卡都可能是高某犯罪所得,但由于爱财还是收下了手提包,并冒充钱某从银行柜台取出了该储蓄卡中的2万元。(2015/四/二)

  问题:

  请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与刑法原理分析高某、夏某、宗某和尹某的刑事责任(要求注重说明理由,并可以同时答出不同观点和理由)。

  【考点】共同犯罪;犯罪中止;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信用卡诈骗罪

  【答案】

  (一)高某的刑事责任

  1.高某对钱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是成立故意杀人既遂还是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关键在于如何处理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答案一:虽然构成要件结果提前发生,但掐脖子本身有致人死亡的紧迫危险,能够认定掐脖子时就已经实施杀人行为,故意存在于着手实行时即可,故高某应对钱某的死亡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答案二:高某、夏某掐钱某的脖子时只是想致钱某昏迷,没有认识到掐脖子的行为会导致钱某死亡,亦即缺乏既遂的故意,因而不能对故意杀人既遂负责,只能认定高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

  2.关于拿走钱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的行为性质,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死者的占有。

  答案一:高某对钱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成立侵占罪,理由是死者并不占有自己生前的财物,故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属于遗忘物。

  答案二:高某对钱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成立盗窃罪,理由是死者继续占有生前的财物,高某的行为属于将他人占有财产转移给自己占有的盗窃行为,成立盗窃罪。

  3.将钱某的储蓄卡与身份证交给尹某取款2万元的行为性质。

  答案一: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教唆犯。因为高某不是盗窃信用卡,而是侵占信用卡,利用拾得的他人信用卡取款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高某唆使尹某冒用,故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教唆犯。

  答案二:构成盗窃罪。因为高某是盗窃信用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不管是自己直接使用还是让第三者使用,均应认定为盗窃罪。

  (二)夏某的刑事责任

  1.夏某参与杀人共谋,掐钱某的脖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或:夏某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理由与高某相同)

  2.由于发生了钱某死亡结果,夏某的行为是钱某死亡的原因,夏某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三)宗某的刑事责任

  宗某参与共谋,并将钱某诱骗到湖边小屋,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宗某虽然后来没有实行行为,但其前行为与钱某死亡之间具有因果性,没有脱离共犯关系;宗某虽然给钱某打过电话,但该中止行为未能有效防止结果发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四)尹某的刑事责任

  1.尹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从客观上说,该包属于高某犯罪所得,而且尹某的行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尹某认识到可能是高某犯罪所得,因而具备明知的条件。

  1.尹某冒充钱某取出2万元的行为性质。

  答案一: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尹某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完全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二:构成盗窃罪。尹某虽然没有盗窃储蓄卡,但认识到储蓄卡可能是高某盗窃所得,并且实施使用行为,属于承继的共犯,故应以盗窃罪论处。

  【思路点拨】本题中的难点包括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犯罪既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牵连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等。

  1.共同犯罪要成立犯罪中止,不仅要求放弃犯罪行为,而且要求脱离共犯关系,有效阻止结果的发生。因此,共同犯罪人单纯脱离犯罪团伙的行为不足以使其行为成立犯罪中止,其必须有效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

  2.在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问题上,有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按照具体符合说,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行为人没有杀人故意时掐别人脖子,结果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出于杀人故意杀害“死尸”的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应另行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按照法定符合说,行为人出于杀人故意实施杀人行为,被害人最终死亡,行为人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不影响对行为的定性。

  3.对于死者的财物是否有主,学界存在争议。与之相关,存在侵占罪与盗窃罪之争。如果认为死者的财物仍为有主物,即属于其继承人,则非法占有其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如果认为死者的财物为遗失遗忘物,则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4.根据法律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侵占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这个考点与将死者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结合在一起,同样形成了两种观点。

  5.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为一个常见考点,主要考查事后不可罚行为理论,即掩饰、隐瞒自己犯罪所得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本案中尹某掩饰、隐瞒的对象是高某的犯罪所得,因此构成本罪。

  法考主观题考试2021年简答题练习:

  材料简答题:

  一、一英国人到洪都拉斯一家赌场赌博,输钱后向赌场借款10万美元,并将这10万美元又输掉,且未偿还。开设赌场的洪都拉斯人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英国法律规定经营赌场是犯罪行为,但是洪都拉法律允许开设赌场。

  问:本案中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英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

  答: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成立的。因为借款合同是在洪都拉斯签订并在洪都拉斯履行的,判断合同的效力应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即洪都拉斯法,根据洪都拉斯的法律,该借款合同具有效力。然而,洪都拉斯政府允许开设赌场的法律与英国禁止开设赌场的法律相抵触,英国法院可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洪都拉斯法律在美国的效力,驳回洪都拉斯人的起诉。

  二、香港甲银行与我国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合同签订后,香港甲银行依约提供了全部贷款。贷款到期时,我国乙公司只偿还了一小部分贷款。香港甲银行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法院受理了案件。根据合同中当事人关于法律适用的约定,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问:

  1.本案是否可以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

  2.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的情况下,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

  答:

  (1)本案可以适用香港法律作为准据法,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2)若双方当事人和法院都不能查明所应适用的法律内容,法院则应适用中国法律。

  三、法国人皮埃尔在20岁时与中国甲公司在中国签订一份原料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料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大涨,皮埃尔没有履行合同。中国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皮埃尔承担违约责任。皮埃尔答辩称,法国法律规定的成年人的年龄为21岁,签订合同时他19岁,属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所以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问:皮埃尔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皮埃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不具有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的,应当认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本案中的合同是皮埃尔与中国甲公司在中国签订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是中国,应认定合同的行为地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皮埃尔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中国法律规定,18岁为成年人,皮埃尔签约时已19岁,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应承担违约责任。

  全国法考主观题考试2021年案例分析题练习:

  1.案例分析考情分析

  (1)设问方式

  A.综合分析题:先看设问,再看案情

  问题:请利用相关证据、法律规定等对李四的判决作出说理。

  请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以上证据分别进行简要分析,并作出是否有罪的结论。

  B.逐一分析题:穿梭于案情与设问之间

  问题:

  1.M国警方移交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对控辩双方提供的境外证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本案一审法院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检察院对一包甲基苯丙胺重量为2.3克的补充起诉是否正确?为什么?

  4.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的改判加刑行为是否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么?

  5.此案再次上诉后,二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2)考察内容

  A.证据分析

  a.先看设问,后看案情,确定基础事实。

  b.在题干中寻找证据,进行标记。看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重点考察内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关联性证据规则、各种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与运用

  c.将应当排除的证据排除后,分析事实认定情况。证据的证明内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常见: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即“疑罪从无”

  d.组织答案,先写结论再说理。逐个分析,写出原因,结合本案。无需写明具体法律条文,写明主要制度内容即可。

  B.程序分析

  a.先看设问,是否增加了新的限定条件,明确各题的提问方式,“如何处理”或“是否正确”

  b.读题,对应题干,在题干中对应寻找考察内容。作答思路:程序的主体、内容、方式、程序要求、期限等……

  c.组织答案,先写结论再说理。写出原因,结合本案。无需写明具体法律条文,写明主要制度内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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