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符合原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的回避规定;
3.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4.符合公告招聘岗位所需的招聘条件。考生本人有效毕业证所载学历和专业名称,应与拟报考岗位的“学历”和“专业”条件相符;考生本人有效学位证上的学位应与拟报考岗位的“学位”条件相符。不符者,请勿报考,否则取消报考或聘用资格,责任由考生自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各种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
2.在人事考试中违纪被招考主管机关取消录(聘)用资格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且在影响期内的;
5.按照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6.尚处于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含参照管理工作人员);
7.被国家相关部委按照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8.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宜报考事业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