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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丁分别持有公司 5%、 20%、 35%和 40%的股权,该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行使表决权及股东会决议方式作出规定。下列关于该公司股东

广东华图教育 | 2021-08-20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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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丁分别持有公司 5%、 20%、 35%和 40%的股权,该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行使表决权及股东会决议方式作出规定。下列关于该公司股东会会议召开及决议作出的表述中, 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 A

    甲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 B

    只有丁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 C

    只要丙和丁表示同意,股东会即可作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

  • D

    只要乙和丁表示同意,股东会即可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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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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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

(1)选项 AB:本题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表决权作出约定,直接按出资比例确定表决权,甲的表决权未达到 1/10,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乙、丙、丁各自享有的表决权均已达到 1/10以上,均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2)选项 CD: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以及变更公司形式, 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经代表全体 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本题中,丙和丁的表决权已经超过全体表决权的 2/3,而乙和丁的表决权合计仅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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