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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2013年7月1日到甲公司工作,2016年4月30日甲公司获知张某怀孕,并以此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已知张某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000

广东华图教育 | 2021-08-15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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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2013年7月1日到甲公司工作,2016年4月30日甲公司获知张某怀孕,并以此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已知张某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

    张某如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甲公司应当履行

  • B

    若张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张某支付9000元的补偿金

  • C

    若张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张某支付18000元的赔偿金

  • D

    若张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张某支付9000元的补偿金,并按补偿金的50%到100%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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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

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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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2倍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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