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万众期待下,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生效,其中,“袭警罪”独立成罪,这也成为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一大亮点,是中国法治进程的一大壮举。这也使得我们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获得了更多保障,让我们一起来揭开袭警罪的神秘面纱。
一、罪名阐释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简而言之,袭警罪是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严重危害行为。
从考试的角度来看,袭警罪的出题点将会主要集中在对象以及时间点上,袭警罪的对象必须是人民警察这个特殊主体,时间点上来看必须是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那也就意味着如果是在人民警察休假过程或者上下班途中等非执行公务阶段有上述暴力行为的均不会构成袭警罪,但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易错点对比
在我们考试中与袭警罪相似,容易使考生产生混淆的罪名就是妨害公务罪,《刑法》第397条:“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下面我一起来对比分析袭警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
如果行为人暴力袭击的是正在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人民警察,那就同时触犯了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属于法条竞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应当按照特别法袭警罪处理;但是如果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妨害公务罪进行处理。我们事业单位考试的难度相对较为简单,所以同学们把重点放在罪名概念的理解以及犯罪主体的区分,这样就可以迎刃而解。
三、立法背景
袭警罪的设立有其深远影响及必要性,近年来警民发生冲突的事件频频高发,严重危害到警察的人身生命安全,破坏了警民的和谐关系,挑衅国家的权威。这种现象必须从立法的角度遏制,究其原因,我们民警工作中会遇到形形色色的人,有穷凶极恶的歹徒,有法律知识匮乏的民众,这些人总是存着侥幸的心理,以为以暴制暴人民警察就会屈服,让这种不正之风蔓延,会严重破坏社会主义伟大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