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有停工停产,待岗第一个月没有提供劳动,工资按什么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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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随意安排劳动者待岗,应当按原定工资标准支付待岗期间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至于停工停产的条件和程序,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有部分企业为了不支付经济补偿变相裁员,而恶意停工停产;也有些已经准备关闭、解散、搬迁至外地的企业,为了不支付经济补偿,便随意安排员工待岗,通过支付低额待岗工资,逼迫劳动者经不起等待而自行离职。
但事实上,企业的上述行为,反而存在承担额外赔偿责任的风险。若企业确实需要裁员或准备关闭、解散的,建议按规定程序执行,审慎套用停工停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