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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司法考试每日一练(1月6日)

广东华图教育 | 2022-01-06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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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三/10)

  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

  B.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

  C.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

  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1.【考点】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

  【答案】D

  解析:《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甲、乙之间的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甲公司支付二期房款后,乙公司将房屋过户给甲。因此,甲、乙之间互负债务,并且有先后履行顺序。乙虽然未完全履行合同,但乙已经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主给付义务,甲不能因乙未履行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次义务而拒绝履行支付二期房款的主给付义务,即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A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中止履行义务。本题中,甲是后履行一方,不符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只有先履行一方才存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可能。B项错误,不当选。

  乙已经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主要给付义务,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属于从给付义务,不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并不能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甲不可以主张解除合同。C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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