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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考试时间-法考准考证

广东华图教育 | 2021-11-07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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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天来了,桔子也渐渐成熟了,法考主观题考试当然也不甘落后,马上就要给认真备考的小伙伴们提供验收努力成果的舞台啦:2021年11月21日为全国法考主观题考试时间,法考主观题考试打印准考证时间为11月16日至11月20日,大家好好备考,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好准考证,然后稳稳参加法考主观题考试就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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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法考主观题备考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一药店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接举报称,该药店存在大量非法出售处方药的行为,该局在调查中发现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系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所得。关于对许可证的处理,该局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2015/二/47)

  A.撤回

  B.撤销

  C.吊销

  D.待有效期限届满后注销

  1.【考点】行政许可的撤销

  【答案】B。解析:行政许可的撤回是指行政许可行为合法,但因出现法定情形而依法使其失效的制度。行政许可被撤回不具有追溯力。《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明确了行政许可的撤回的条件,本题中出现的情形显然不符合这些条件。A项错误,不当选。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本题中,药店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时提供虚假材料欺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取得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的撤销事由。B项正确,当选。

  行政许可吊销是指当事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因从事违法行为剥夺其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的处罚形式,其本质是一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吊销的前提是相对人取得行政许可的符合法定条件,没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政机关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存在。本题中,虽然该药店存在大量非法出售处方药的行为,但是因为其取得行政许可时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不适用吊销这一行政处罚的情形。C项错误,不当选。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现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该局在调查中发现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系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所得应当予以撤销其行政许可而不是待有效期届满后注销。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

  华罗庚曾经说过“勤能补拙是良训,一分耕耘一分才。”天才数学家尚且要不断努力,更何况我们这些普通人呢?所以呀,在法考主观题考试到来之前,小伙伴们要抓紧最后的时间好好复习啦!法考主观题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和打印入口已经在上面为大家整理好,祝福大家都可以取得好成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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