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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主观题报名时间-法考主观题考试时间

广东华图教育 | 2021-10-29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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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挫折,如撼山岳,大胆创新,不屈不挠;面对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要有破釜沉舟的决心和勇气,认真备考,好好复习才可以迎来属于自己的那一份来自好成绩的喜悦呀!10月25日至10月29日为法考主观题考试报名确认以及缴费时间,大家要记得在规定时间安内完成报名缴费工作哦。


>>>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缴费入口

  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时间安排表:

项目 时间 入口
法考客观题考试 2021年10月16日、17日 点击进入
法考客观题准考证打印 10月8日至10月16日 点击进入
法考客观题成绩公布 2021年10月25日 点击进入
法考主观题考试缴费 10月25日至10月29日 点击进入
法考主观题准考证打印 11月16日至11月20日 点击进入
法考主观题考试 2021年11月21日 点击进入

  2021年法考主观题备考资料: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某地政府为村民发放扶贫补贴,由各村村委会主任审核本村申请材料并分发补贴款。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会计刘某以及村民陈某合谋伪造申请材料,企图每人套取5万元补贴款。王某任期届满,周某继任村委会主任后,政府才将补贴款拨到村委会。周某在分发补贴款时,发现了王某、刘某和陈某的企图,便只发给三人各3万元,将剩余6万元据为己有。三人心知肚明,但不敢声张。(事实一)

  后周某又想私自非法获取土地征收款,欲找县国土局局长张某帮忙,遂送给县工商局局长李某10万元,托其找张某说情。李某与张某不熟,送5万元给县财政局局长胡某,让胡某找张某。胡某找到张某后,张某碍于情面,违心答应,但并未付诸行动。(事实二)

  周某为感谢胡某,从村委会账户取款20万元购买玉器,并指使会计刘某将账做平。周某将玉器送给胡某时,被胡某拒绝。周某只好将玉器退还商家,将退款20万元返还至村委会账户,并让刘某再次平账。(事实三)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第1~3题:

  1.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7/二/89)

  A.王某拿到补贴款时已经离任,不能认定其构成贪污罪

  B.刘某参与伪造申请材料,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3万元

  C.陈某虽为普通村民,但参与他人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

  D.周某擅自侵吞补贴款,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6万元

  2.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7/二/90)

  A.周某为达非法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行贿罪

  B.李某请托胡某帮忙,并送给胡某5万元,构成行贿罪

  C.李某未利用自身职务行为为周某谋利,但构成受贿罪既遂

  D.胡某收受李某财物进行斡旋,但未成功,构成受贿罪未遂

  3.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7/二/91)

  A.周某挪用村委会20万元购买玉器行贿,属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

  B.周某使用村委会20万元购买玉器,属贪污行为,但后又将20万元还回,构成犯罪中止

  C.刘某第一次帮周某将账面做平,属于帮周某成功实施犯罪行为,与周某构成共同犯罪

  D.刘某第二次帮周某将账面做平,属于作假证明掩护周某的犯罪行为,构成包庇罪

  1.【考点】贪污罪

  【答案】C。解析:村委会主任王某协助人民政府发放扶贫补贴,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会计刘某、村民陈某合谋伪造申请材料,套取政府的扶贫补贴款,三人构成贪污罪的共犯。王某拿到扶贫补贴款时,虽然已经离任,但该补贴款是他在任时利用职权贪污的,其贪污行为已经完成,故仍构成贪污罪。A项错误,不当选。

  贪污数额应当是三人共同贪污的数额15万元,而不是每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3万元。B项错误,不当选。

  贪污罪只要求实行犯具有特殊身份,对于教唆犯、帮助犯,不要求具有特殊身份。陈某虽为普通村民,但参与他人贪污行为,仍构成贪污罪。C项正确,当选。

  后上任的村委会主任周某明知王某等人不符合获取扶贫补贴的条件,不应对其发放15万元补贴款,但周某仍然利用管理发放补贴款的职务便利,发放15万元补贴款,致使15万元的公共财物遭受损失,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周某的贪污数额为15万元,而非6万元。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

  2.【考点】行贿罪;受贿罪

  【答案】ABC。解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行贿罪。周某为非法获取土地征收款,送给县工商局局长李某10万元,托其找县国土局局长张某帮忙,构成行贿罪。A项正确,当选。

  行贿罪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包括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也包括为第三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县工商局局长李某为了完成周某的请托事项,送5万元给县财政局局长胡某,构成行贿罪。B项正确,当选。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县工商局局长李某虽未利用本人职权为周某谋取不正当利益,但其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胡某职务上的便利,为周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斡旋受贿。由于李某已经收受了请托人周某的10万元现金,故受贿罪已经既遂。C项正确,当选。

  受贿罪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了财物,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即被侵犯,就构成受贿既遂。在斡旋受贿的场合,只要有斡旋行为,并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即构成受贿罪既遂,至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真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斡旋是否成功不影响受贿罪既遂的认定。胡某收受了李某的财物,找到张某为周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即便张某违心答应,最后并没有帮周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斡旋失败,也不影响胡某受贿罪的既遂。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C。

  3.【考点】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包庇罪

  【答案】C。解析: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1)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潜逃的公款部分,认定为贪污罪。(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周某从村委会账户取款20万元购买玉器行贿,并指使会计刘某将账做平,表明周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周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而不是构成挪用公款罪。A项错误,不当选。

  当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村委会账户取款20万元,并指使会计刘某将将账做平,就已经构成贪污罪的既遂。事后归还不构成犯罪中止。B项错误,不当选。

  会计刘某第一次帮周某将账做平,属于帮助周某贪污,二人构成贪污罪的共犯。C项正确,当选。

  刘某第二次帮周某将账做平,不属于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周某的犯罪行为,故不构成包庇罪。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

  是一眼古井,就要流出清泉;是想要报名参加法考主观题考试的小伙伴,就请带着法考客观题成绩合格单完成法考主观题考试报名和缴费工作,然后开始新一轮的备考作战计划吧!小编祝大家好运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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