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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主观题考试时间-法考主观题大纲

广东华图教育 | 2021-10-29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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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命的意义在不断挑战自己,战胜自己!法考客观题成绩出来后,成绩合格的小伙伴们请在10月25日至10月29日完成报名确认以及缴费等工作,之后才可以正常参加法考主观题考试哦!


>>>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缴费入口

  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时间安排表:

项目 时间 入口
法考客观题考试 2021年10月16日、17日 点击进入
法考客观题准考证打印 10月8日至10月16日 点击进入
法考客观题成绩公布 2021年10月25日 点击进入
法考主观题考试缴费 10月25日至10月29日 点击进入
法考主观题准考证打印 11月16日至11月20日 点击进入
法考主观题考试 2021年11月21日 点击进入

  2021年法考主观题备考资料: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某型号手机1 000部,每部单价1 000元,乙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并将该批手机转售给丙公司,每部单价1 100元,指明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给丙公司。但甲公司未按约定期间交货。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第1~2题:

  1.关于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请求,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0/三/91)

  A.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

  B.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万元

  C.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30万元

  D.请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或者支付违约金30万元

  答案及解析:

  1.【考点】定金和违约金的适用关系;定金的限制

  【答案】D。解析:《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约定的定金为30万元,超出了20%这一比例,超过的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因此,现甲公司对乙公司构成违约,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的30万元定金中,只有20万元产生定金的效力(甲公司应双倍返还),剩余的10万元定金应作为不当得利,由甲公司返还给乙公司,不发生双倍返还的效力。因此,甲公司应当返还定金40万元,而不是60万元。A、C两项错误,不当选。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只能择一主张。B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是一片秋叶,就要装点大地;是法考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小伙伴,就要在10月25日-29日完成法考主观题考试报名缴费工作,然后认真设定复习计划,一步一步好好落实到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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