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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客观题考试时间-法考客观题通过

广东华图教育 | 2021-10-17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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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磅消息!考生们千万不要错漏了:2021年10月16日、17日分两个批次举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这两个批次的考试只需要二者选其一就好啦,不需要都参加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21法考客观题准考证打印入口和一些备考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2021法考客观题考试备考资料:

  1、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甲、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C.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参考答案】

  1.【答案】C

  【解析】《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甲、乙二人的过失行为结合在一起导致丙死亡,二人的过失行为和丙的死亡之间都有因果关系,分别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不需要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A选项错误。

  甲在与乙没有通谋的情况下,为犯罪后的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的,属于窝藏犯罪的人,成立窝藏罪,不可能成立乙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当然,如果甲、乙事先通谋,甲在乙杀人后再窝藏的,成立故意杀人的共犯。本案中,乙也不可能成立针对自己为对象的窝藏犯罪,所以甲、乙二人也不成立窝藏罪的共犯。B选项错误。

  交警甲明知他人实施保险诈骗行为,而为其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的,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该选项直接考核《刑法》第198条第4款:“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C选项正确。

  该选项直接考核《刑法》第417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成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方面,甲的行为单独成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不可能成立乙之前实施犯罪的共犯;另一方面,甲通风报信帮助乙逃避处罚,乙本身也不可能成立甲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共犯。D选项错误。

  2021年法考客观题考试时间已经尘埃落定,接下来就是小伙伴们的表演时间了,考试的舞台就交给大家啦。

  2021司法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大纲: 2021年5月13日
考试公告 2021年5月31日
客观题报名时间 2021年6月10日至24日
打印准考证: 2021年10月8日至10月16日
考试时间: 2021年10月16日、17日
成绩查询时间: 2021年10月25日
主观题报名缴费时间: 2021年10月25日至10月29日
打印准考证: 2021年11月16日至11月20日
考试时间: 2021年11月21日
成绩公布时间: 司法部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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