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府会计核算模式
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一)预算会计与财务会计适度分离
1.“双功能”。政府会计应当实现预算会计与财务会计双重功能。
2.“双基础”。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3.“双报告”。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预算会计 | 财务会计 | |
双功能 | 通过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与预算结余三个要素,反映和监督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 通过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五个要素,主要反映和监督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 |
双基础 | 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实行权责发生制。 |
双报告 | 政府决算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 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
(一)预算会计与财务会计相互衔接
政府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并不是要求政府会计主体分别建立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两套账,对同一笔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而是要求政府预算会计要素财务会计要素相互协调,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相互补充,共同反映政府会计主体的预算执行信息和财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