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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会计称职笔试《会计实务》备考之管理会计基础(33)

网络 | 2020-06-01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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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停工损失的核算

停工损失是指生产车间或车间内某个班组在停工期间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包括停工期间发生的原材料费用、人工费用和制造费用等。应由过失单位或保险公司负担的赔款,应从停工损失中扣除。不满1个工作日的停工,一般不计算停工损失。企业的停工可以分为正常停工和非正常停工。正常停工包括季节性停工、正常生产周期内的修理期间的停工、计划内减产停工等;非正常停工包括原材料或工具等短缺停工、设备故障停工、电力中断停工、自然灾害停工等。季节性停工、修理期间的正常停工费用在产品成本核算范围内,应计入产品成本。非正常停工费用应计入企业当期损益。

单独核算停工损失的企业,应增设“停工损失”科目,在成本项目中增设“停工损失”项目,根据停工报告单和各种费用分配表、分配汇总表等有关凭证,将停工期内发生、应列作停工损失的费用记入“停工损失”科目的借方进行归集;应由过失单位及过失人员或保险公司负担的赔款,应从该科目的贷方转入“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的借方。期末,将停工净损失从该科目贷方转出,属于自然灾害部分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借方;应由本月产品成本负担的部分,则转入“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科目的借方,在停工的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还要采用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记入该车间各产品成本明细账停工损失成本项目。“停工损失”科目月末无余额。

不单独核算停工损失的企业,不设置“停工损失”科目,直接反映在“制造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等科目中。辅助生产一般不单独核算停工损失。

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间发生的制造费用,应当在开工期间进行合理分摊,连同开工期间发生的制造费用,一并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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