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原则上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年龄及其他条件等。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立歧视性条件或为特定人员设置条件。
应聘人员应如实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所在学校出具的报名推荐表或所在单位同意参加应聘的证明(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材料等。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应聘资格,三年内不得报考省直事业单位。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年度招聘人员计划;
(二)制定招聘方案;
(三)发布招聘信息;
(四)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五)考试;
(六)公示进入面试人员成绩、名次;
(七)体检;
(八)考核;
(九)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十)公示拟聘人员的有关情况;
(十一)办理调动等相关手续;
(十二)签订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