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
1.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加教龄津贴,下同)总额的60%。
2.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已实行待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