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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审计师评审办法

广东华图教育 | 2021-09-17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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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应经人事厅(局)的批准后组织成立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的在京单位的评审工作,原则上由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统一负责,驻各地的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评审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亦可根据情况委托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代为进行。

2、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评审工作原则上应在考试成绩公布后的3个月内完成。

3、申请参加评审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在有效期之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有效证明;

(二)具有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运用能力的有效证明;

(三)取得中级资格以后各年度或任职期满综合考核“称职”以上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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