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40名警务辅助人员,优先考虑中共党员、退役军人、有视频处理工作经验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招聘职位、性别及人数
警务辅助岗,男性,40名。
二
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思想,有良好的道德品行,遵纪守法。
(二)有志于社会治安工作,有良好的纪律性,能够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自觉接受公安机关有关纪律、条令的约束。
(三)身体健康,无纹身,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年龄18周岁至30周岁。
(五)退伍军人具有高中学历以上,其他人员具有大专学历以上。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本人或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2.本人家庭成员或主要社会关系人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4.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5.因吸食、注射毒品,卖淫、嫖娼,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受到处罚的。
6.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收容教育的。
7.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8.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9.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在劳动合同期擅自离职的。
10.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11.在公安分局正常辞职未满一年或近一年内岗前培训期间无故辞职的。
12.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三
报名和考试
(一)报名
1.时间:2024年10月28日—2024年11月8日,每日9:00—11:30,14:30—18:00。
2.方式:现场报名。
3.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塘大街自编2号(白云区康养产业园)A栋鹿硕士寄宿学习基地。
4.提交资料:资料原件经核验后当场交回本人,复印件统一为A4纸规格,由公安分局政工办收存,不退还。资料清单:
(1)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户口簿(户口首页、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大一寸免冠正面彩照白底相片(3张)。
(4)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大专及以上学历认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可登录学信网自行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省教育厅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6)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7)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登录手机银行APP或到中国人民银行自助机打印)。
(8)中共党员身份的,需提供党员身份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招聘团队根据应聘人员提交的资料等情况进行报考资格初审,审查出符合应聘要求的人员,进入考试环节。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一旦查实应聘人员与招聘资格条件不符的,立即取消其聘用资格。
(二)考试
1.计算机测试:含一般办公系统的基本操作、打字等。
2.体能测试:原地纵向摸高、20米折返跑、俯卧撑(一分钟)。
四
政审和体检
通过报名审核、考试环节后,由招聘团队组织,对通过审核、考试人员进行政审;政审通过后,由招聘团队组织通过政审的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入职体检。
五
录用和培训
(一)分局按照辅警招聘规定对体检合格人员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二)对聘用人员进行集中岗前培训,分局提供免费住宿。
(三)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定试用期。聘用人员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四)试用期或岗前培训期间发现聘用人员有癫痫病、精神病、癔病、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情况的或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六
人员管理和待遇
被录用人员按照辅警进行管理,由区公安分局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被录用人员按广州市公安局和白云区分局辅警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区公安分局和具体用人部门管理。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工资待遇标准按照广州市、白云区辅警经费保障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
其他事项
(一)应聘人员在招聘过程中有作弊、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聘用资格。
(二)应聘人员未按照要求提交资料,不按时参加考试、体检,不配合政审等的,视为个人主动放弃应聘资格。
(三)进入体检环节的应聘人员有效的考试成绩和体检结果自产生时间起算保留三个月的有效期,作为补录人员依据使用。
(四)应聘人员隐瞒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情况的,一经查实,立即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五)如在招聘过程中辅警缺编的人数有所增加,我局将依规在辅警编制指标范围内,按实际缺编人数增加招录人员。
(六)未尽事宜,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政工办负责解释。如有疑问,可致电咨询。咨询电话:020-86331517;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1:30,14: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