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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务员考试网_深圳公务员管理办法

广东华图教育 | 2021-08-11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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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是针对深圳公务员考试制定的一套管理方法,里面有一些管理规定是需要深圳公务员遵守的,那么深圳市公务员管理办法有哪些呢?主要有以下几点,大家可以看看!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深圳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制度,保证公务员队伍的优化、廉洁,形成高效的政府工作系统,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是指深圳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务员按本办法管理,但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除外。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管理,遵循民主、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第五条 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政纪;

  (二)为人民服务,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

  (三)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政府的声誉;

  (四)依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执行公务;

  (五)忠于职守,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六)服从领导,执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实事求是;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和工作条件;

  (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四)对本单位或者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

  (六)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据本办法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公务员工资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以及职级工资制度和定期增资制度。

  公务员的工资与本市国有企业相当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调整公务员工资标准,提高公务员工资水平。

  第八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是公务员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拟定公务员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据本办法对公务员进行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公务员管理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对公务员管理的具体事项。

  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人事部门)负责本区公务员的综合管理,承办区人民政府对公务员的具体管理事项。

  第二章 职位分类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和职位分析、评价,并根据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和所需资格条件,分类划等,制定职位说明书,规定各个职位的职责及任职条件,作为公务员录用、考核、晋升、交流、培训及工资待遇的依据。

  第十条 公务员职务按行政领导职务和行政非领导职务两个序列设置。

  行政领导职务依次为: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局长、区长,副秘书长、副局长、副区长,处长、区局局长,副处长、区局副局长,科长,副科长。为辅助行政首长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及各所属部门可根据需要设市长助理、区长助理、局长助理。

  行政非领导职务依次为: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上列职务可冠以与其工作性质相符的称谓。

  行政领导职务和副主任科员以上行政非领导职务,实行职数管理。

  第十一条 公务员分为若干级别。公务员级别由任免机关根据其所任职务和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按规定条件,可申报参加全国统一资格考试,合格者可以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确定。

  第三章 录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录用是指各级行政机关采用公开考试、按规定要求考核的方式,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招录科级以下公务员。

  第十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在编制限额内进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人事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将职位空缺和录用计划报送人事部门核准,并按核准结果和录用规定招考公务员。

  第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的主考机关为深圳市公务员考试委员会,批准机关为市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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