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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办法》:深圳事业单位人员是怎么管理的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19-02-12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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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办法》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6月22日印发,共七章四十三条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举办并列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财政核拨经费、财政核拨补助经费、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以下是深圳事业单位各类岗位的相关规定:

  深圳事业单位岗位类别

  深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类别分别包含综合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工勤技能岗及特设岗位。

  一、综合管理岗位

  岗位定义: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岗位。

  岗位工作内容: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区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在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区所属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按规定聘用工作人员。

  岗位等级:管理岗位共设8个等级,自上而下依次为三至十级。

  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以管理岗位为主体岗位。管理岗位总量应占该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聘用条件:管理类岗位聘用人员,除符合基本聘用条件和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管理岗位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三级、五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工作满2年以上;

  (三)四级、六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

  (四)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

  (五)九级管理岗位,须在十级管理岗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

  二、专业技术岗位

  岗位定义: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等级分类:专业技术岗位按高级、中级、初级,设13个等级。高级岗位由高至低分为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由高至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由高至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应占该单位岗位总量的70%以上,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三、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4:6;五、六、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九、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

  聘用条件:专业技术类岗位聘用人员,除符合各类岗位聘用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聘用人员应具有与岗位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岗位,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二)尚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首次聘用专业技术岗位的,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可聘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可聘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具有本科学士学历学位的可聘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本科、大专、中专学历的可聘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三)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聘用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不低于国家、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结合岗位的职责任务、所需专业技术水平和资历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

  岗位定义: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岗位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分为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和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应占该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比例为25%。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应在技能水平较高的领域设置,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比例为5%,具体由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定,其中设置技术工一级岗位需经省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批

  聘用条件:工勤技能类岗位聘用人员,除符合各类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聘用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二)技术工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聘用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三)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新聘工勤技能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聘用在技术工五级岗位

  四、特设岗位

  岗位定义: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以下五种情况可以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一)承担国家或省、市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二)为聘用本市认定的任期内高层次专业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暂无空缺的;

  (三)区属事业单位为聘用本区认定的任期内区级高层次专业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暂无空缺的;

  (四)符合国家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五)其他确需设置的。

  岗位结构比例: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根据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和所需引进人才的专业技术水平等具体情况确定,特设岗位可根据岗位及聘用人员的具体情况,比照相应等级的岗位定级定酬;确有必要的也可采用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具体工资标准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不同类别岗位之间交流聘用

  事业单位不同岗位之间是怎么相互转换和聘用的?

  (一)管理岗位人员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相应工人技术等级,且符合拟聘岗位其他聘用条件的,可转聘至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具备相应工人技术等级,且符合拟聘岗位其他聘用条件的,可转聘至相应工勤技能岗位。

  (三)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在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连续聘满2年以上,目前仍在聘且符合拟聘岗位其他聘用条件的,可参加管理类五级领导岗位的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

  已聘在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且符合拟聘岗位其他聘用条件的,可参加管理类六级领导岗位的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

  已聘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或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连续聘满5年以上,目前仍在聘且符合拟聘岗位其他聘用条件的,可转聘至管理类七级领导岗位;

  已聘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且符合拟聘岗位其他聘用条件的,可转聘至管理类八级领导岗位;

  已聘在初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且符合拟聘岗位其他聘用条件的,可转聘至管理类九级或十级岗位;

  机关工作人员聘用至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参照相应管理岗位的聘用条件。

  (四)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且符合拟聘岗位其他聘用条件的,可转聘至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转聘至管理岗位的,原则上应从管理九级或十级岗位起聘。

  事业单位编制事项变化规定

  单位因机构撤并、最高行政管理岗位等级、领导职数、编制员额等机构编制事项发生变化,以及其他原因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根据实际工作任务和职责需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事业单位在对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发展目标、岗位及人员现状等充分调研分析、进行资源整合优化的基础上,拟定岗位设置方案。经单位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各岗位的名称、等级、聘用条件及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工作要求等;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深圳事业单位岗位聘用

  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根据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按岗定酬。

  聘用原则: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并依法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因指令性安置、机构改革、人员受处分等原因,现有岗位无法满足聘用需要的,经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可暂超岗位聘用,逐步消化。事业单位岗位空缺对外补充工作人员,除单位领导和根据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规定可采取相应方式聘用的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聘用放宽条件: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聘用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基本条件聘用人员。对特别优秀、成绩显著、贡献突出或工作特殊需要的,报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聘用条件,但必须从严掌握。

  同时两类岗位聘用的条件:

  严格控制事业单位人员同时在两类岗位上聘用。所在单位和内设机构专业性较强,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同时在两类岗位上聘用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单位领导或内设机构领导,所在岗位专业性较强,确因工作需要兼任专业技术岗位;

  (二)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

  (三)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完成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同时聘用至两类岗位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市、区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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